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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廣東財經大學章程

          (廣東省教育廳2015512日核準,2021

          1213日核準修改,2022222日公布)

           

          序言

          廣東財經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建于19835月,原名為廣東財經學院,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19856月,更名為廣東商學院;20136月,更名為廣東財經大學。

          學校堅守“正心誠意,求真向善”的精神,踐行“厚德、勵學、篤行、拓新”的校訓,秉持“習禮樂文,精于術業”的辦學理念和“法治、科學、民主、陽光”的治校方略,彰顯“商法融合、實踐創業、多元協同”的辦學特色,立足廣東,面向社會,服務發展,努力建設大灣區一流財經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實行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保障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學生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廣東財經大學,中文簡稱為廣東財大;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縮寫為GDUFE。

          學校住所地為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學?,F有兩個校區,分別是廣州校區和佛山校區。廣州校區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佛山校區地址為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學海中路1號。

          學校網址是http://www.7ps5.com。

          第四條 學校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的分立、合并及終止由舉辦者提出,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部署,辦人民滿意的大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七條 學校堅持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學科門類包括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藝術學等,以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等學科為主體,堅持商法融合,促進多學科協同發展。

          第九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適度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合作教育和國際生及港澳臺僑生教育。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統一招生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學?;罩?/span>整體圖案盾形,主色調為綠色(色標為C92M42Y52K3);圖案主要由漢字廣東財經大學、抽象的仙鶴圖案、三條波浪紋和阿拉伯數字1983構成。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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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照聻轭}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2.40m× 1.60m),底色為淺灰藍色(色標為C26M4Y7K0),旗面正中是?;?,?;障旅媸侵杏⑽男C?。圖示:





              第十三條 學校?;?、校旗是學校的象征和標志,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都要

          維護?;?、校旗的尊嚴,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校旗。


          第十四條 學校校歌為集體作詞、雷蕾作曲的《廣東財經大學校歌》。

          第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28日。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六條 舉辦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并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

          (二)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副校長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免的人員。

          (四)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舉辦者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保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二)為學校改革建設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三)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四)保障學校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根據有關規定,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學校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全面發展;因材施教、學以致用”的人才培養理念,培養具有家國情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精英人才。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鼓勵創設新興和交叉學科;相關管理機構根據學校學科、專業發展規劃,提出學科、專業設置和調整的可行性報告,經專家論證后,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并公示后,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審批。

          第二十二條學校堅持并不斷完善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課內教育與課外教育相結合、實體課堂與虛擬課堂相結合、校內資源與校外資源相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

          學校把創新創業教育貫穿于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建立健全以創新創業課程、創新創業實驗實踐平臺、創新創業項目等為主要內容的開放協同的創新創業教育體系,不斷提升學生的創新創業能力。

          學校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根本,以教學為中心配置資源,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學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建立并不斷完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及相關機構,依法依規制定招生章程,明確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公平公正選拔人才。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依法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建立健全學分制管理制度體系;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和學分制管理制度規定的條件,為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者學習證明,符合學位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求真、致用的科學研究理念,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充分發揮科研育人功能;弘揚獨立思考、自由探索、嚴謹求實、團隊合作的學術研究精神,積極營造自由平等、開放包容、規范運行的學術環境,堅決反對和禁止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全面推進和完善多學科融合、多團隊協作的協同創新機制;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機制;建立和完善以貢獻和質量為導向的科研評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相結合,突出應用研究;堅持以學科方向匯聚人才,著力打造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堅持培育和建設多層次、有特色、高水平的協同創新科研平臺體系;堅持培育面向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理論及現實問題的重大項目與成果;堅持面向科學研究前沿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堅持需求導向和“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的社會服務理念,發揮學校作為社會的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不斷提升社會服務能力。

          第二十八條 學校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發揮大學文化的示范和輻射作用,豐富繁榮粵商文化、嶺南文化;堅持以文化育人,促進師生員工文化素養的提升和高尚文化品格的形成,營造和諧的人文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 學校堅持教育合作國際化發展,推進國際化專業人才培養,建設能夠勝任國際化辦學的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國(境)外交流與合作,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穩步提升國際化水平。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平等、民主、法治、科學、和諧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東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人數為二十三名,每屆任期五年,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委員人數為十一名,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根據學校實際,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增減常委會委員職數。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過黨委全體會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常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等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學校黨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學校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黨委全體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黨委全體會議參加人員為學校黨委全體委員,不是學校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黨委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全體會議集體決策事項,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表決事項時,以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有關黨的建設重要事項,包括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

          黨委全體會議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學校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一名副書記代為召集和主持;議題由學校黨委書記確定。常委會會議參加人員為常委會全體委員,不是常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常委會會議集體決策事項,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事項時,以超過常委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會議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校長、副校長由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七)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一名副校長代為召集和主持;議題由校長確定。校長辦公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健全依法決策機制,重大事項須經師生員工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策。

          學校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成立由法治工作機構人員、學校相關專家、外聘執業律師等組成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廣東財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廣東省監察委員會駐廣東財經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監察專員辦)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監察專員對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負責。根據授權,監察專員辦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進行調查、處置。

          學校設立黨委巡察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推動校內巡察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結合實際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科學、規范原則,依法自主設置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責職權配置;依據分類管理原則,制定不同的設置規則和運行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包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群團機構、附屬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實行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各機構經學校授權,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管理和服務等職責,接受學校的領導和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分為常設機構和非常設機構。常設機構由學校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校長辦公會議和常委會會議審定。其中,教學機構、科研機構的設置方案在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和常委會會議審定前須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學校為執行特定工作任務,經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后可設立非常設機構。工作任務完成后,非常設機構自行撤銷。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校長辦公會議、學校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選舉和表決一般采用舉手或者投票方式進行,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學校為其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其會議制度與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在教學、教輔、科研等機構建立健全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獨立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促進學校治理、實現發展目標。

          第五十條 學校通過多種形式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節  學術組織運行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校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完善學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十五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有過硬的政治素質、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較高的學術造詣,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程序產生,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從當選委員中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根據學術事項的職能屬性分設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評議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按照學科領域設置經濟學分委員會、管理學分委員會、法學分委員會、理學與工學分委員會和文學、藝術學與教育學分委員會等學術分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為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學術委員會每年度應向校長辦公會議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在有學位授予工作的教學科研單位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中產生,與學位授予工作有關的學校領導及相關管理機構負責人為學位評定委員會職務委員;委員人數為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經濟學分委員會、管理學分委員會、法學分委員會、理學與工學分委員會和文學與藝術學分委員會等。

          第五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批準授予學位,依法撤銷已授予學位。

          (二)審定申請新增或撤銷學位授權學科及專業學位類別名單。

          (三)設立和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按規定批準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審定各分委員會推薦的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以及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表決時,同意票數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作為學校職稱評審的學術組織。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學校相關領導和相關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職稱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議組,具體根據當年職稱申報情況進行設定,評議組成員依照規定隨機抽取產生。

          第五十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職責包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職稱評價標準,對專業技術人才進行評審。

          第五十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學校職稱評審有關規定召開職稱評審會議。

          學校職稱評審工作依法建立監督投訴機制,接受社會和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五節  民主黨派與群眾組織

          第六十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為學校改革建設發展事業發揮作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團組織,是學校聯系教職工的橋梁與紐帶,是教職工利益的代表。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教職工,團結引導教職工聽黨話、跟黨走,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改革建設發展,提升教職工思想和業務素質,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等職責。學校建立健全學校、教學院(部)兩級工會制度。

          第六十二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東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團委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學校支持團委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規定成立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學生會、研究生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強對學生的政治引領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務學生為宗旨。

          第六十四條學生會、研究生會須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報學校黨委和廣東省學生聯合會批準,每年召開一次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成員;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十五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活動。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進行規范管理和指導。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上級要求和自身需要,在必要時可依法成立其他群眾組織,相關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節  兩級管理體制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學校、教學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利一致的原則進行學校職能部門和教學院(部)的職能分工,確定教學院(部)目標任務,賦予教學院(部)相應的自主管理權。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教學院(部),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教學院(部)的設置應有較寬的學科容量,體現學科交叉融合和新興學科優勢。

          第六十九條 教學院(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教學院(部)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負責教職工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四)設置教學院(部)內部業務機構,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人員聘用與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條 教學、教輔和科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學院(部)黨委]、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直屬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直屬黨總支),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教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或者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七十一條 教學院(部)實行教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或者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教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或者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教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或者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教學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教學院(部)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同時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教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或者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教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或者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教學院(部)黨政班子成員,包括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辦公室主任、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教授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分工會主席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由黨組織書記、院長(主任)協商確定列席人員。

          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組織書記、院長(主任)協商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根據議題內容需要,涉及黨組織主要職責的,由黨組織書記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職責的,由院長(主任)主持;屬于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由黨組織書記和院長(主任)協商確定主持人。

          教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或者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七十二條 學校在教學院(部)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要確保教職工黨支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職員等級)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第七十三條 教學院(部)設院長(主任)一人,是教學院(部)的行政負責人。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行使職權。院長(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開展制度建設,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培養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安全穩定工作。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參照教學院(部)設置教輔、科研單位行政領導職務,并規定其工作職責。

          第七十四條 教學、教輔、科研單位黨組織設專職或兼職書記一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教學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書記一人,協助書記工作,分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五條 教學院(部)成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教學院(部)內部教授治學的組織,履行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職能,參與非學術事務重大決策咨詢。教授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并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教授委員會原則上由以教授為主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由教學院(部)教職工以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并經教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七節  社會參與學校治理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拓展社會參與辦學治校的廣度和深度,實現社會參與學校治理常態化。

          第七十七條 學校健全社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論證體制機制,大力開展人才聯合培養,深入推進產學研協同,引入社會力量全方位參與學校辦學活動,提高學校管理效能。

          第七十八條 學校健全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評價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績效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社會教育評價作用。

          第七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健全面向社會的信息發布機制,及時發布辦學信息,注重聽取社會意見。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八十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

          第八十一條 教職工在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所聘職務或崗位從事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工作,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根據發展所需,公平獲得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等機會。

          (三)依法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國家、省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知悉、參與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批評。

          (六)就職務職稱變動、工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二條 教職工在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勤奮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依法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守學術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三條 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退休是教職工應享受的權利,教職工應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關待遇。學校積極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建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四條學校特聘教師、兼職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期間,按照法律、法律、學校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節  人力資源管理

          第八十五條 學校積極構建與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相適應的人力資源規劃、管理與服務體系,完善公開招聘與崗位聘用、崗位管理與職稱評聘、職工培訓與職業發展、績效評價與考核獎懲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優化人力資源,科學合理配置。

          第八十六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目標,建立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學校堅持以培養造就學科領軍人才為核心、以培育優秀青年教師為重點,注重國際化師資隊伍建設,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照規定的結構和比例科學設置以教師崗位為主體的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并分類進行管理。

          第八十八條 學校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原則。

          學校依法實行公開招聘、自主用人的制度。根據崗位類別和性質,分類開展人才招聘、選拔工作;根據審批權限,由分管學校領導、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用人事宜;充分發揮學術組織在選人用人決策中的咨詢參謀作用。

          學校人才工作依法建立監督投訴機制,接受社會和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八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等級聘用制度。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制度??珙悇e的人員流動依據相關制度實行規范管理。

          第九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培養培訓制度,統籌安排教職工培養培訓計劃,全面提升教職工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學校重視教師職業發展,為教師打造階梯式終身職業發展體系,注重教師教育教學能力、科研能力、現代教育技術應用能力、社會實踐與社會服務能力、跨文化溝通交流能力、團隊協作能力、職業規范和身心健康的協同發展。

          第九十一條 學校按照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不同特點、各等級崗位的不同要求、聘用合同約定的職責任務及工作標準等,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學校落實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完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聘用、晉升、獎懲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教職工考核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勵或者處分、解聘的依據。

          學校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對工作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集體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和集體,學校依法依規進行懲處。

          第九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廣東省有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

          學校根據崗位類別和性質落實教職工基本工資待遇;根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建立以崗定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統籌兼顧的收入分配制度。

          學校建立與事業發展進步相適應的薪酬正常增長機制。

          第九十三條 非事業編制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學校非事業編制員工管理制度對非事業編制員工進行管理,維護非事業編制員工的合法權益;逐步實現非事業編制員工與事業編制員工享受同等權利和福利待遇。

          第三節  權益保障

          第九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愛護人才,支持教職工職業發展,規范教職工職業操守,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注重改善教職工待遇。

          第九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設立教師申訴和職工爭議調解機構,按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和調解。

          第六章  學生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九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七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德育為先,導教并重,服務學生”的教育理念,通過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協同育人模式共同助力學生成長成才。

          第九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百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學校注冊但不具有學籍的非學歷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議,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和教育服務協議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向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或者學習證明。

          第二節  管理與服務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助學服務機制,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相關輔導服務。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第二課堂活動是學校人才培養方案的有機組成部分。學校實施“第二課堂成績單”制度,聚焦人才培養目標,結合第一課堂教學安排,統籌設計第二課堂項目體系,開展思想引領、學術科技、創新創業、文體藝術、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活動,實現第二課堂與第一課堂互動互融、互補互促,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實現學校育人目標。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校、教學院(部)兩級就業指導體系,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指導與政策咨詢、就業市場信息等服務,引導學生理性規劃學習生活和職業發展,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全力促進畢業生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第三節  權益保障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申訴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章  財務、資產與公共服務

          第一節  經費籌措與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鼓勵和支持教學院(部)、職能部門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拓展辦學資金來源。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經費主要用于完成教育事業發展目標,滿足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為學校辦學活動等提供資金保障。學校依法合理使用經費,提高經費的使用績效。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授權、歸口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會監督機制,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并接受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和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二節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資產形式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學校資產主要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其他國有資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授權、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資產采購、配置、使用、處置和監督等制度。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在保障學校運轉的基礎上建立資產有償使用和資源共享的運行機制,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對校辦產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責任,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范校辦產業的發展。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性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義務。

          第三節  公共服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優質高效、可持續發展”的服務理念,建設符合校情、項目完整、管理規范、服務均等的公共服務體系。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建設以讀者為中心的圖書館,加強文獻資源和服務體系建設,為學校辦學活動提供服務;增強育人功能,把圖書館建設成為支持學生自主學習的知識中心、學習中心、文化中心。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和機制,對學校各類檔案實行統一管理,提高信息化條件下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水平。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構建促進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現代化的教育信息化服務體系,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持續推進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的信息化建設,提高辦學效能,打造數字化校園。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學校辦學活動正常開展,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并接受監督。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對校園進行科學規劃和建設,合理定位校區功能,不斷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和校園環境,為學校辦學活動提供支撐。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安保體系,加強治安綜合治理,建設平安校園;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八章  理事會、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成立廣東財經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一百二十一條 理事會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三)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五)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理事可以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由學校黨委書記兼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理事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改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咨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議等,提出咨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七)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召開專題會議,或者設立若干專門小組負責相關具體事務。

          理事會組織、職責及運行的具體規則等,由理事會章程予以規定。

          第二節  校友會

          第一百二十四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的人士(含兼職教職工),以及曾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含客座教授)的社會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廣東省廣東財經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校友會是由學校校友自愿組成,依法注冊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校友會的宗旨是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及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系,建立為廣大校友發展服務的平臺,團結和激勵校友為國家、社會、學校的發展做貢獻。

          第一百二十六條 校友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節  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一百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成立廣東省廣東財經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由學校獨立捐資和發起,依法注冊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慈善組織,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一百二十八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按照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贈、資助并負責管理,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一百二十九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本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應依據以下程序,對本章程進行修訂:

          (一)章程的修訂建議由校長、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向學校黨委提出;章程的修訂決定由黨委全體會議以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

          二)章程修訂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黨委全體會議審定(黨委全體會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三)章程修訂案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制定其他規章制度的依據。學校其他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三十二條 學校法治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對查證屬實的違反章程行為提請黨委全體會議做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黨委全體會議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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